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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贯彻落实《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燃气服务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》的通知

时间:2025-04-09 来源:价格收费科

通市发改联20253

市、区各相关单位、燃气服务经营企业

按照吉林省发改委、省住建厅、省市场监管厅《关于印发<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燃气服务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>的通知》(吉发改收费联规〔20241号)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实施范围

针对市场主体数量多、投资小见效快的小型餐饮用户,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,用气燃具不超过2台,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,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(用气量约在14Nm3/h)的,采取燃气服务工程安装费用由用户、用户属地政府和燃气服务经营企业共同分担机制。

二、分担比例

以建筑外墙为界,墙外市政燃气服务接入管道费用,由燃气服务经营企业承担,墙内燃气服务工程安装费用由用户、用户属地政府和燃气服务经营企业按照622比例分担。

三、其他规定

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其他规定按《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燃气服务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》(吉发改收费联规〔20241号)执行。

附件:吉林省发改委、省住建厅、省市场监管厅《关于印发<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燃气服务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>的通知》(吉发改收费联规〔2024〕1号)